宣传部教职工劳动工作纪律
管理规定(征求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校、从严治校的方针,加强劳动纪律,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,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章程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坚守工作岗位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是每位教职工应尽的责任,全校教职工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,遵从职业道德,勤奋工作,恪尽职守。
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
第四条 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,遵守劳动纪律。
(一)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,不得迟到、早退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需暂时离开的应与同事交待,离开所在单位外出,应向领导请假。
(二)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,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会议组织单位请假,未经批准离岗者,按旷工处理。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,一经发现查实,按旷工处理。
(三)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须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备。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学校批准,不得外出兼职(学术、学会兼职等除外)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第三章 考勤管理
第五条 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,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、汇总和上报工作。各单位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记录,按时报送考勤表(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报上月考勤;遇寒、暑假,在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当月考勤)。
第六条 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、全面、准确,考勤主要内容包括迟到、早退、请假、旷工等。对于各种不在岗的情况,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。
第七条 部门领导应以身作则、身体力行,加强对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管理,及时查处本单位教职工中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。各考勤人员须坚持原则,认真做好日常考勤工作。
第八条 学校在上班时间内,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,并向全校通报。
第四章 请假制度
第九条 教职工因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病假、事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,须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须在学校协同办公系统(OA)上提交,并说明请假理由、期限,具体政策按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教职工假期的有关规定》执行。
第十条 教职工休假须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。 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,由部门审批,报人事处备案;3天以上,7天以内,中层单位签署意见,报人事处审批;7天以上由校领导和学校审批。擅自离校者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一条 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,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。请假期满且需续假的,应先办理续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休假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,事后3天内应补办续假手续。
第五章 违纪处理
第十二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,给予批评教育;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,可视情节报学校相关部门,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纪律处分。
第十三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,擅离岗位,无故缺勤者,依下列条款处理。
(一)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十次者,年度考核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,职称职务晋升按相应规定延迟申报。
(二)教职工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,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,职称职务晋升按相应规定延迟申报;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第十四条 教学、科研人员违反教学、科研纪律的,按学校相应处理办法处理。
第十五条 对无偿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教职工,一经查实,经批评无效者,扣发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,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。
第十六条 教职工应接受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。对无理取闹、影响工作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,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教育管理工作,主要负责人是部门劳动纪律教育管理第一负责人,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教育管理工作,认真及时上报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。
第十八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者,可依法定方式解决争议。